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ST先锋 公告编号:2024-040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股东卢先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512,3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83%),其中被质押56,381,23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66.71%),被司法冻结83,412,3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8.70%),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62,730,67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74.23%)。目前卢先锋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若质押和冻结的股票被处置,可能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冻结进展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新材”)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发送的关于其与傅善波民间借贷纠纷(质押融资)诉讼案件的进展材料。傅善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生效判决(案号:(2024)浙02民初47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2024)浙02执396号),并向卢先锋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确认卢先锋应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归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支付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的利息43652616.67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2)支付律师费100万元;
(3)在相应限额范围内承担股权质押责任;
(4)承担案件受理费710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支付执行费202052.62
元。”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卢先锋在(2024)浙02执39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先锋银行存款134652616.67元及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鉴于该诉讼案件傅善波已申请法院冻结了卢先锋质押在其处的4500万股股票,且傅善波有权就该4500万股股票优先受偿。因此若卢先锋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后续法院可能会对上述股票进行司法处置。
关于该诉讼案件,公司前期已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4月10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98.70%,且剔除计算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股份将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关于卢先锋先生的其他情况说明如下:
(1)卢先锋先生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前共计3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仍有6,1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已被傅善波申请法院冻结);二是林宜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卢先锋及配偶徐佩飞所持股票随时可能被司法处置;三是本公告所述的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借款本金108,035,000元人民币,因逾期未还导致被诉的案件。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7月19日、2023年12月11日、2024年4月3日、2022年5月12
日、2022年5月18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6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质权人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林宜生的两笔质押融资可能与第三人贺沁铭与卢先锋的股权转让纠纷有关,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2024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回复的公告》。
(2)卢先锋及关联公司存在两起因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卢先锋及其关联公司先锋弘业、开心投资为宁波市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顺建工”)的合同负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展顺建工合同违约,被债权人仲裁至宁波仲裁委员会,后债权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甬仲字第106号、(2024)甬仲字第107号仲裁调解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并根据申请轮候冻结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女士合计40,550,304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6月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目前卢先锋先生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其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目前林宜生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卢先锋质押给林宜生的5,202,380 股股票和法院冻结的卢先锋 17,341,823 股股票、卢先锋配偶徐佩飞9,689,300股股票可能作为执行标的(以上股票合计32,233,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若执行成功,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减少6.8%(以公告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处置金额未能覆盖林宜生案生效判决的诉请金额,因此股票可能会全部被司法处置),将下降至11.03%,与持股3.90%排名第二的股东仍有较大差额,卢先锋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如本公告前文所述,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也进入执行阶段,卢先锋质押给傅善波的4500万股股票(已被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9.49%)可能被作为执行标的,若执行成功,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进一步降低至1.54%,将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4)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卢先锋先生保持密切沟通,并持续关注其股票变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督促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股东提供的傅善波诉讼案件的《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