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4年 2月 26日下午15:00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共计101,69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0,252,019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扣减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的比例为 24.78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共计 101,67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0,252,019 股的比例为 24.782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共计 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0,252,019 股的比例为 0.0049%。
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410,252,019 股的比例为 0.004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01,6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000%;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01,6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000%;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101,6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000%;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01,6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000%;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彭素球和林良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