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0 证券简称:秀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4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号)批复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4,773,86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3,999,997.9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832,200.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4,167,797.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22日出具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9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授权,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76490188022746536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南京分行
2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116030429300550532 智能玻璃生产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宿迁宿豫支行 线建设项目
3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7978248923 BIPV 组件生产
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宿豫支行 线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林永、顾叙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