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1 年 7 月)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8,232,423 元。
618,502,423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8,502,423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8,232,423 股,公司股本结
第十九条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构为:普通股 618,232,423 股。
618,502,423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在下列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 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必需。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第二十四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的其他方式进行。
条 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十五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三)项、第(五)项、
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
第二十六 则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条 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
有规定外,本条规定不得修改。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第二十八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条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的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份。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上述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换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金用途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签订管理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