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0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梳理完善。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孙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庚文、郑天才、杨绍国、莫业湘、
发起人 邓林、秦钢平、林依华、谢桂生、
1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
持有股份
姓名 股份比例 限公司、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
数(股)
(名 理有限公司、曾芸、曲广生、北京
称) 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李林、吴虹、赵彬、吴传清、王晏
清、郭慧麟、胡星、陈方亚、仇洪
22,67 37.7889 昌。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
孙庚文 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硕晟
3,340 %
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5,307, 8.8455 人为李丽萍。
郑天才
300 %
4,390, 7.3180
杨绍国
800 %
3,293, 5.4884
莫业湘
040 %
3,023, 5.0395
邓林
700 %
2,744, 4.5737
秦钢平
220 %
2,103, 3.5065
林依华
900 %
1,440, 2.4000
谢桂生
000 %
深圳市
达晨财
信创业 3,755, 6.2588
投资管 280 %
理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圣华洋
创业投 972,7 1.6212
资管理 20 %
有限公
司
708,0 1.1800
曾芸
00 %
623,7 1.0395
曲广生
00 %
北京德
邦瑞景
投资管 3,000, 5.0000
理咨询 000 %
有限公
司
北京志
大同向
4,200, 7.0000
投资咨
000 %
询有限
公司
李林 100,8 0.1680
00 %
吴虹 333,9 0.5565
00 %
赵彬 447,3 0.7455
00 %
吴传清 195,1 0.3253
80 %
王晏清 530,7 0.8846
60 %
郭慧麟 56,22 0.0937
0 %
胡星 37,44 0.0624
0 %
陈方亚 31,20 0.0520
0 %
仇洪昌 31,20 0.0520
合 计 60,00
100%
0,000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3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
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
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
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
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东名册。 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5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