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6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14 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泰艾
普”)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与上述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制订本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北司”)。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 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 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北京恒泰艾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73370273Q。 91110000773370273Q。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文核准,首
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 22,220,000 股,于2011 年1月7日在深圳
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EnergyServices 英文全称: LandOceanEnergy
Co., Ltd. Services Co.,Ltd.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人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
称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 第十二条
章程》全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放眼国
股东回报最大化。 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
新技术并举,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
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
品和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
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 价额。
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
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
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
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
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
转换情形等事项。
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
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