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9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增加了临时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及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3,938,222 股,其中123,758,153 股具有 表决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分别于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1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 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 月27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 5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9,075,98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572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49,317,8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256%。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5,113,4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61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355,3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648%。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13,962,491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960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
13,962,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607%。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玉芹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张后继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224,82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5.87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466,674 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0.0252%。
根据表决结果,张后继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姜玉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054,52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7.481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96,375 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7905%。
根据表决结果,姜玉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刘庆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163,16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7.526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405,01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0108%。
根据表决结果,刘庆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龙海彬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1,385,98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966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627,82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4.6839%。
根据表决结果,龙海彬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孙玉芹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053,66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7.899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295,51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9.8164%。
根据表决结果,孙玉芹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王莉斐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994,66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802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236,51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904%。
根据表决结果,王莉斐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李显要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887,30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5.738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129,15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3408%。
根据表决结果,李显要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李万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843,70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5.301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085,55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7.2247%。
根据表决结果,李万军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2.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安江波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237,374,78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288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16,631 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5505%。
根据表决结果,安江波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史静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117,80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1.272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359,650 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6.1678%。
根据表决结果,史静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王朴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231,924,78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7.008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166,635 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5.4998%。
根据表决结果,王朴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郭荣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228,529,40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5.588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771,248 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8.6151%。
根据表决结果,郭荣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陈江涛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229,183,22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5.862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425,074 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9408%。
根据表决结果,陈江涛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3.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刘宏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451,06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8.483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692,907 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6499%。
根据表决结果,刘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许文治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235,122,16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8.346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364,008 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1.9830%。
根据表决结果,许文治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贺强、孙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