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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和孙庚文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69 号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孙庚文: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作为恒泰
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 孙庚文作为银川中能的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及时披露对一致行动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承诺事项
2019 年 6 月 30 日,孙庚文与银川中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和
《一致行动协议》, 银川中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600 万股,持
股比例为 10.67%,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孙庚文持有的 4.96%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15.63%,成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 2019 年 7 月 4 日,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
议》,约定双方一致行动期限为三年,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算。
2019 年 12 月 29 日,银川中能、 刘亚玲、马敬忠(以下合称“承
诺人”) 向孙庚文出具《承诺函》, 承诺自孙庚文为恒泰艾普向浙商银
行 2.2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后的 3 个月内,将用其他担保方式替换孙庚
文向浙商银行提供的担保,解除孙庚文对浙商银行就上述贷款所承担
的所有担保责任,并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孙庚文的担保解除手续, 如
承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孙庚文的担保责任,则孙庚文有权解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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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能的一致行动关系。《承诺函》涉及事项可能影响银川中能和
孙庚文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性,属于对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补充,但
双方均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才予以披露。
2.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22 日,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国翠微”)与银川中能、孙庚文签署
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银川
中能承诺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海国翠微
偿清孙庚文前期对海国翠微的债务。同时,《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 约定,银川中能应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 5 日
内,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000 万股股份办理完成股份托管手续,作
为向海国翠微偿还《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项下标的债务、利息及赔偿
金、违约金等费用的履约担保。
2020 年 8 月 18 日,海国翠微针对银川中能、孙庚文提起债务
转移合同纠纷诉讼; 银川中能、孙庚文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3 日、 6
月 4 日收到该案的二审裁定, 裁定内容包括银川中能需向海国翠微支
付本金 7,091.67 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海国翠微就前述债权对银川
中能持有的 3,000 万股恒泰艾普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裁定
事项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但银川中能和孙庚文作为
诉讼当事方均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
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才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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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 5.1.1 条、第 5.3.4 条的相关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
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