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01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有提出临时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5 日上午 09:15 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5 层会议室召开。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8,354,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5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874,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20%;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479,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0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4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1,743,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534%。
3、公司股东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2020 年 8 月 5 日增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继而使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了 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截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13,938,222 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6%。
因此,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买入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仅对持有的公司 35,605,663 股股票具有表决权,对剩余的 78,332,559 股股票不具有表决权。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笠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6,103,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94.3896%;反对 5,311,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2.4325%;弃权 6,939,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3.17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4,49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793%;反对 5,311,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04%;弃权 1,933,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3%。
2、 审议了《关于增补董事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 选举王莉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8,200,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35.813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594,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1.8651%。
王莉斐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 选举杨成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2,025,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55.884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019,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170%。
杨成虎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审议了《关于增补董事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1 选举安江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3,376,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705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95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7207%。
安江波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 选举朱乾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050,8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59.101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7,256,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6.1040%。
朱乾宇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 选举蓝贤忠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39,234,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562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248,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0.8397%。
蓝贤忠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4 选举俞丹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0,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70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3%。
俞丹平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涛、徐恺迎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