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2 人。
2、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820,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股
455,296,000 股的 0.18%。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将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办理 820,8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
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王辉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授予价格:2.90 元/股;
3、授予人数及数量: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13 名,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 35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529.60 万股的 0.7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35.70%。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具体授予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查秉柱 董事、副总裁 60 6.00% 0.13%
王巍 副总裁 40 4.00% 0.09%
成军 副总裁 40 4.00% 0.09%
潘文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40 4.00% 0.09%
孔亮 董事会秘书 20 2.00% 0.04%
核心骨干以及子公司管理人员 157 15.70% 0.34%
(8 人)
合计(13 人) 357 35.70% 0.7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40%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业绩考核要求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2%;且以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6%;且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9%。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88%;且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9%。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C”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对应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D”,则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S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注: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中,需设置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子公司绩效成绩权重占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成绩将受所在部门/子公司绩效考核成绩影响。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王辉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