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 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22—077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投资”)和王永辉先生因与华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基金”)、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公司”)合同纠纷,华晟基金、华元公司对公司、昆仑投资、王永辉先生提起诉讼,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晟基金、华元公司提起了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5)、《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
一、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初 1335 号)。就华晟基金、华元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赔偿华晟基金经济损失2.9974103 亿元;公司向华元公司赔付 8718.734278 万元;公司向华元公司偿付
律师费 141 万元等 7 项诉讼请求,起诉时暂合计金额为 3.8847654778 亿元,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华晟基金、华元公司返还 6970 万元及支付 2588万元违约金,并支持了公司要求华元公司返还广州香雪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的股权,华晟基金、华元公司解除对广州香雪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印章、证照的共管等部分反诉请求。判决书具体判项如下:
(一)确认公司与华晟基金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合作深化协议》
于 2022 年 2 月 9 日解除;
(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晟基金、华元公司返还已付款项6970 万元;
(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晟基金、华元公司支付违约金2588 万元;
(四)昆仑投资、王永辉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仑投资、王永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五)华晟基金、华元公司对案涉不动产(股权)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6970 万元的债务范围内享有相应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六)华元公司于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全部清偿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对案渉不动产(股权)的抵押(质押)登记,公司给予必要的配合;
(七)华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其持有的广州香雪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的股权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华晟基金、华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对广州香雪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公章、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章、公司营业执照、经办人网银、复核人网银的共管并向公司返还相应实物,公司给予必要的配合;
(九)驳回华晟基金、华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公司、昆仑投资、王永辉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 1984133 元,由原告华晟基金、华元公司负担 1495948 元,
被告公司、昆仑投资、王永辉负担 488185 元;反诉受理费 110340 元,由公司、昆仑投资、王永辉负担;财产保全费 15000 元,由公司、昆仑投资、王永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2021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和临时公告中将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未达到重大诉讼情况汇总进行了披露。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是法院一审判决,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判决将不生效。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对 2022 年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进一步与代理律师对本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决定下一步安排,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宗旨采取包括上诉或与原告进行和解在内的各种措施,并根据相关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初 1335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