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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协议受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2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协议受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公司现有总股本 1,923,438,236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通过股
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9,740,285 股,公司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 1,893,697,951 股。(若无特殊备注说明,本文中计算的持股比例为未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市政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61,192,1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19.07%),无锡市政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4、无锡市政集团与沈金浩先生于 2018年 11 月 22日签署的《沈金浩与无锡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过户至无锡市政集团名下之日(含当日)起自动终止。

    5、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有权主管部门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份转让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无锡市政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27,873,4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65%(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6.75%),通过《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拥有上市公司 233,318,712 股股份对应的(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12.32%)表决权,通过《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一致行动的安排,无锡市政集团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影响力为总股本的 2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29.23%)。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无锡市政集团的通知,无锡市政集团与沈金浩先生
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签署《沈金浩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
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无锡市政集团拟协议受让沈金浩先生持有的已委托无锡市政集团行使表决权的 233,318,7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13%(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12.32%)。
同时,无锡市政集团与沈金浩先生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签署的《沈金浩与无锡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本次股份转让后,无锡市政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持有上市公司361,192,1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19.07%),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影响力仍为总股本的 28.78%(若考虑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则该比例为 29.23%)。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交易双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 东                                本次交易前


        (股)    例 1    例 2  权比例 1  权比例 2  计表决权比  计表决权比
                                                          例 1        例 2

 无锡

 市政  127,873,400  6.65%  6.75%  18.78%  19.07%      28.78%      29.23%
 集团

 沈金  384,687,643 20.00%  12.32%    7.87%    7.99%      28.78%      29.23%
 浩

 沈洁    40,974,912  2.13%  20.31%    2.13%    2.16%      28.78%      29.23%
 泳

                                    本次交易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比  拥有表决 拥有表决  一致行动合  一致行动合
 名称                                                  计表决权比  计表决权比
        (股)    例 1    例 2  权比例 1  权比例 2    例 1        例 2

 无锡

 市政  361,192,112  18.78%  19.07%  18.78%  19.07%      28.78%      29.23%
 集团

 沈金  151,368,931  7.87%  7.99%    7.87%    7.99%      28.78%      29.23%
 浩

 沈洁    40,974,912  2.13%  2.16%    2.13%    2.16%      28.78%      29.23%
 泳

    注:比例 1 计算公式中总股本数未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即 1,923,438,236
股。比例 2 计算公式中总股本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即 1,893,697,951 股。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

    1、姓名:沈金浩

    2、身份证号码:3301251963********

    3、住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

  (二)受让方

    1、公司名称: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012983Y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公司住所:无锡市解放东路 800 号

    5、法定代表人:周乙新


    7、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9 日

    8、经营范围: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自来水、污水、燃气等)的建设、燃气发电、供热(限子公司经营);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自来水、污水、燃气等)的筹资、投资和运营;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含前置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控股股东: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及签署时间

    2019 年 8 年 12 日,无锡市政集团与沈金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及作价

    1、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031,268,707.04 元
(大写:拾亿叁仟壹佰贰拾陆万捌仟柒佰零柒元零角肆分,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价为人民币 4.42 元/股(大写:每股肆元肆角贰分,不低于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之日前一日的中金环境股票收盘价格的 90%,以下简称“每股价格”)。在出现本协议第(一)2 款之情形时,前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金额仍旧维持不变。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中金环境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中金环境 233,318,712 股股份与甲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同时对转让单价相应进行调减。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中金环境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现金分红,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所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1、本协议已生效。

    2、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出具了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所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

  (三)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本协议生效及深交所出具了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500,000,000 元(大写:伍亿元整)。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2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

    3、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双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331,268,707.04 元(大写:叁亿叁仟壹佰贰拾陆万捌仟柒佰零柒元零角肆分)。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1、本协议已生效且除本协议第(二)3 条以外的其他过户先决条件均满足
后 2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共同向深交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2、一旦满足第二条过户先决条件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在乙方履行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负责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议之目的,全部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过户”,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户日”),自过户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同时双方签署的《表
(WXSZ-SJH-003 号)继续有效。乙方应为甲方办理上述手续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须的各类申请文件。

    3、双方应当按照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以及公证费用等,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4、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事宜。

  (六)甲方的保证及承诺

    1、甲方向乙方保证、承诺: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

    (2)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在甲方权力范围之内;

    (ii)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