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21-03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及变更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董事长、总裁辞职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黄巧灵先生、总裁张娴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为更好地促进公司长远发展,黄巧灵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张娴女士申请辞去总裁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黄巧灵先生、张娴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黄巧灵先生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千古情系列及公司演艺作品的总导演、总策划。黄巧灵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巧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9,192,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3%,黄巧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201,774,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6%;张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66,6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未来黄巧灵先生、张娴女士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选举董事长、聘任总裁的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选举张娴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聘任商玲霞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总裁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信息。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张娴女士:1974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
“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张娴女士曾任中学英语教师、南湖革命纪念馆副馆长,2000 年 12 月加盟宋城集团任宋城控股副总经理;2002
年 2 月至 2003 年 7 月任宋城旅游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03 年 8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宋城控股副总裁;2007 年 3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本公司副总裁;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本公司执行总裁;自 2010 年 6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8 月担任本公司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66,64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8%。张娴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商玲霞女士:1975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商
玲霞女士 2001 年 3 月至 2003 年 7 月任宋城控股董事长秘书;2003 年 8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宋城旅游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杭州世界
休闲博览园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第一世界大酒店总
经理;2010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公司副总裁;自 2013 年 8 月起担任本
公司董事,自 2018 年 1 月起担任本公司常务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商玲霞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23,32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3%。商玲霞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