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15-047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7人,解锁股票数量为651,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51,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7%,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5月4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3年01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2013年03月2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3年04月10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3年05月0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13年05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05月02日,数量为381.6万股,授予对象共144人,授予价格为每股6.13元。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55,821.6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5,821.6万元。
6、201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7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限制性股票共计401,000股,将由公司按照6.13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2,458,130元。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55,781.5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5,781.5万元。
7、201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3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将由公司按照6.13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245,200元,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55,777.5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5,777.5万元;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近期没有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同意取消授予预留的450,000股限制性股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13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67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7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5月5日。
8、2015年0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6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限制性股票共计8.48万股,因2014年4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1元现金(含税)的2013年度股利分红,因此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分红,即由公司按照6.03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511,344元。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55,769.02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5,769.02万元。
9、201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12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第二期解锁数量为651,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51,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7%,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5月4日。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情况说明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解锁时,宋城演艺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解锁条件。
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解锁时,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适当人员; 形,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满足解锁条件。
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相比2012年,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公司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
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5%。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 益后的净利润为34,544.86
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 万元,比2012年同期增长
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 53.91%。2014年扣除非经
司股东的净资产。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限 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制性股票成本应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
3 资产收益率为10.53%
中列支。 上述两项数据均不低于授
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 的平均水平;
生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的考核计算。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第四次股票解锁前期间,各 绩指标考核条件,故满足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解锁条件。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014年度,127名激励对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4 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
考核达标。 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27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共651,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12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