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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30

盈康生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青岛盈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医管”)持有的苏州广慈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并经我们事先认可。

    2、本次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四次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因拟减少的交易标的交易作价占原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比例超过 20%,参考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构成重大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方案以及拟签订的《关于苏州广慈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关于苏州广慈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方案使得本次交易对应的交易市盈率进一步降低,能够对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形成有力的保护,能够进一步促进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次交易的完成将实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加快公司区域旗舰医疗中心布局,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编制的《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四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修订后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更加详细的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为审计基准日出具的公司《备考审阅报告》符合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重组报告书修订、补充协议签订和备考审阅报告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军                刘霄仑                  唐功远

                                                  2021 年 9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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