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筹划发行 H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筹划发行 H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主要是因当前资本市场
的环境变化因素,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经过审慎分析和论证做出的决定。公司本次终止筹划发行 H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当前经营状况稳定良好,本次终止筹划发行 H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筹划发行 H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沃森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沃森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沃森”)承担“北京沃森创新疫苗产业园项目”建设,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确保项目进度,拓宽融资渠道,北京沃森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项目贷款人民币10亿元,贷款期限10年。公司以保证担保方式为北京沃森上述贷款事项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实际以签订担保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北京沃森此次向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项目贷款主要是为了确保“北京沃森创新疫苗产业园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项目的建设和推进。
北京沃森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保证担保方式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沃森上述向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北京沃森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全额保证金方式向银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沃森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开具全额保证金履约保函(合计金额为70万元人民币)给项目施工单位是北京沃森根据相关地方政策开展的正常业务,能更好地保障“北京沃森创新疫苗产业园项目”的建设,是合理的、必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北京沃森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开具全额保证金履约保函(合计金额为70万元人民币)给项目施工单位。
独立董事:纳超洪、黄伟民、赵健梅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