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2 证券简称:沃森生物 公告编号:2020-109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完成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4.97元/股调整为24.95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8.50元/股调整为28.48元/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8月1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年8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以2018年8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09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6,090万份股票期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8年9月28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09名激励对象6,09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沃森JLC1,期权代码:036313。
5、2019年7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5.00元/股调整为24.97元/股,并以2019年7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1,52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8.5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9年9月9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授予95名激励对象1,52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沃森JLC2,期权代码:036374。
6、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10名离职人员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25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3名离职人员获授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7万份。本次注销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99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865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92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03万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5月11日全部办理完成。
7、2020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2名离职人员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15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2名离职人员获授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5万份,同时,同意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197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届满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2,875万份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限自2020年8月16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至2021年8月15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根据自主行权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间为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13日。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已自主行权6,015,000股,公司总股本由1,537,436,984股变动为1,543,451,984股。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尚处于行权等待期。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完成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的具体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543,451,9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由24.97元/股调整为24.95元/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P=P0-V=24.97元/股-0.02元/股=24.95元/股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由28.50元/股调整为28.48元/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P=P0-V=28.50元/股-0.02元/股=28.48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本次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