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中环装备 公告编号:2021-61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原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门支行的募集资金本息金额 12,358.36 万元(最终以募集资金账户实际金额为准)转存至上述新设募集资金账户,并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门支行专项账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
别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已转存至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工商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6 日,中环装备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周震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2018]1976 号),本次交易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2019 年 2 月 15 日,上市公司启动配套融资发行工作。截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马燕峰等 3 名配套融资认购方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华泰联合证券指定账户。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
验字[2019]01540003 号)验证,截至 2019 年 2 月 24 日止,华泰联合证券累计
收到中环装备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9,999,999.65 元。截至 2019 年 2 月 25 日,华泰联合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
扣除承销费用后的余额 408,099,999.65 元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
专户内。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
字[2019]01540004 号),截至 2019 年 2 月 25 日止,中环装备实际配套融资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9,999,999.65 元,扣除承销费用 1,900,000.00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08,099,999.65 元。
截至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前,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
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项目名称 专 户 余 额
(单位:元)
中节能环保装备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 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 123,583,607.77
股份有限公司 和平门支行
二、变更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公司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工商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将原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门支行的募集资金本息金额
12,358.36 万元转存至上述的新设募集资金账户, 其中转入中国民生银行西安
分行 5,000.00 万元,转入工商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7,358.36 万元,并
已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门支行专项账户。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与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已转存至上述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存
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项目名称 专户余额(单位:
元)
中节能环保装备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 5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环保装备 工商银行西安经济 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 73,583,607.77
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两家商业银行,
“丙方”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
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
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
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
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
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
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