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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0

先河环保: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22-0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2 年 4 月 28 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3:30 在石家庄湘江道 251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6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7 人,代表股份 91,014,58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6.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6 人,代表股
份 85,063,9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
股份 5,950,6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5,969,7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972,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4.46%;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5.54%;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54%;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46%;弃权 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二)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972,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4.46%;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5.54%;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54%;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46%;弃权 0 股。

    (三)通过《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85,972,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4.4604%;反对 5,0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5.5391%;弃权 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54%;反对 5,04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45%;弃权 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

  (四)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972,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4.46%;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5.54%;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54%;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46%;弃权 0 股。


    (五)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972,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4.46%;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5.54%;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54%;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46%;弃权 0 股。

    (六)通过《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972,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4.46%;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5.54%;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54%;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46%;弃权 0 股。

    (七)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972,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4.46%;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5.54%;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54%;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46%;弃权 0 股。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972,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4.46%;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5.54%;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54%;反对 5,04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46%;
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孙丽珠律师、储晓伟律师通过视频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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