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9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总经理陈荣强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范朝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8,730,80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63%)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陈荣强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
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18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41%);持本公司股份 9,214,66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72%)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范朝先
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30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4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14,450,340 股。根据相关披露要求,
本公告在计算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均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陈荣强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范朝先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陈荣强 公司董事、总经理 8,730,806 1.63%
范朝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9,214,667 1.7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陈荣强先生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和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218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41%;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及/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2021 年 4 月 22 日
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范朝先生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和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230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43%;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及/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2021 年 4 月 22 日
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
1、陈荣强先生、范朝先生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有关持股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截至本公告日,陈荣强先生、范朝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陈荣强先生、范朝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陈荣强先生、范朝先生不属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在按照本次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期间,陈荣强先生、范朝先生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 份实 施细则 》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陈荣强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范朝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