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2-057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1月16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
方”或“本公司”)收到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需方”)于2012
年11月12日签署的政府采购货物购销合同,根据2012年10月31日河北省环境监测
中心站“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招标结果和采购文件要求,并经双方协
商一致,达成货物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388.6万元,本合同金额与中
标金额一致。现将合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需方: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需方情况介绍 :政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全省环境监测数据
资料;承担全省综合性环境调查、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认定;承担国家、省环境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难承担全省环境质量评价,参与拟订全省环境监测工和规划
和年度计划,参与污染事件调查,对治理工程进行环境效益监测;组织全省环境
监测技术交流、培训及业务考核。
履约能力分析:因需方为政府采购部门,所以其支付货款的能力很有保障。
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供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总价、交货期、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 交货期 质量标准 备注
1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 7388.6 万元 15 天 合格
以上货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该价格中包括货物身价、所有配件供方应缴纳
的所有税金、包装、货物运输到合同指定地点及安装、调试、培训等一切费用。
(二) 货物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性能检测标准。同时,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三) 结算方式: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方向供方支付总货款的 60%,作为预付款;供方收到
货款后 10 内负责发货、安装;设备到货与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需方按有关技术
规范验收合格后,需方 5 日内向供方支付总货款的 40%。
(四)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后 15 日内。
2、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3、运费承担及结算方式:供方承担
4、运输风险由供方负担,货物到达约定地点后货物报管责任及发生二次搬
运费用由需方负担。
5、所指的“货物”、“设备到货”是指设备抵达约定交货地点。“交货”
指货到约定地点并按本条约定验货。
6、安装调试前的验货:货到后 2 日内,需方应通知供方派人到场共同开箱
验货,按照供货设备清单进行核对;如设备不存在缺损,双方代表应分别在验货
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超过上述期限,需方不验货或对货物不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验收无误。
(五) 安装、调试和验收条款:
1、需方应根据供方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条件(宽带、电源、电话线路、管
路等),负责前期准备工作。除本合同另有相应条款规定外,前期准备的施工和
所发生的费用,由需方负责。
2、需方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由供方提供并指导需方施工。
3、需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通知供方,供方经查验合格后,开始进行设
备仪器的安装调试,仪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进入设备免费
保修服务器。
4、供方保证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仪器设备满足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产
品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由需方组织有关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费用由供
方负担。
5、需方未如期组织验收或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安装调试结束后 90 日起,
供、需双方视为仪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自动验收通过;若因供方原
因,设备不能达到验收标准导致验收拖后,设备的免费保修期从设备的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
6、“验收通过后”是指验收合格后,供、需双方的委托人分别在设备验收
单上签字或者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报告。
(六) 违约条款:
1、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
2、供方应按时交付设备,因供方原因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天,供方按合
同金额的 1‰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交货超过 90 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3、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未按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的,每
延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 1‰向支付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 90 天的,供方有权
解除合同。
4、无法定或约定事项,供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退回需方所付设备款,并向需
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违约金。
5、无法定或约定事项,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除补齐欠款外并向供方支付
合同总金额的 8%违约金。
6、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应在违约责任明确后的 10 日内付清。
(七) 不可抗力:
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20 天内提供相应证
明。对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法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 合同纠纷和争议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
(九)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中标金额占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
50.41%;若本次中标项目最终签订合同并如期履行,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
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公司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签订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
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