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可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随着 5G、物联网等通信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国产替代需求的扩大,公司参股公司德清华莹正处于快速成长通道,本次公司对德清华莹的增资,符合公司所处产业的发展方向。同意将本次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外,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增资事项相关材料,本次公司增资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经营业绩有积极作用。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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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坚 邓磊 彭建华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