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审议结果。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的,这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日常运营,且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
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承 军 吴良卫 朱 鹰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