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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1

大富科技: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5 月 20 日,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团队优势资源和投资能力,拟与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蚌埠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泽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泽莱”)、常州珊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常州珊瑚”)签署《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参与投资设立蚌埠高新区战新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合作方基本信息
(一)有限合伙人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立时间:1994 年 4 月
负责人:汤春义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蚌埠高新区管委会目前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蚌埠高新区管委会当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蚌埠高新技区管委会资产份额。
安徽泽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元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RW9Q15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 17 号 1 号楼 101 室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及咨询、财务管理及咨询(以上不含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质);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化品及易制毒品)、润滑油、建筑材料、钢材、五金交电、有色金属、煤炭、日用百货、农副产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批发和零售;网上贸易代理;企业重组、转让策划咨询、物流信息咨询、商务咨询(以上不含投资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策划及市场营销策划;电脑图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安徽泽莱目前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安徽泽莱当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安徽泽莱股权份额。
(二)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常州珊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9 月 18 日

注册资本:1,3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MUGKK7X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燕文

注册地址:常州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8 号 3 号楼 516 室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结构:陈燕文持股 60.77%,张志炎持股 39.23%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常州珊瑚目前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常州珊瑚当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常州珊瑚财产份额。
备案情况:常州珊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0953。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蚌埠高新区战新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核准名称为准)

2.基金规模:基金目标规模为人民币 6 亿元,本次拟募集人民币 2 亿元(公司在
本次拟募集资金中承担 1 亿元出资义务)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4.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5.基金管理人:常州珊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珊瑚作为私
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
号为 P1060953。
6.存续期限:12 年,其中 10 年为投资期,2 年为退出期,自本合伙企业的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可延长或缩短存续期限。
7.投资方向:重点对蚌埠市高新区的 5G、硅基等战新产业及其他重点发展的与公
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业进行股权投资。
8.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占全部    首期出资  出资

号                合伙人名称                  (万元)    认缴额    (万元)  方式      类型
                                                            的比例

 1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50.00%    1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8,000.00  40.00%    1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  安徽泽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800.00    9.00%    1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  常州珊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    1.00%      20.00  货币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0,000.00  100.00%    320.00

9.登记备案情况: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有限合伙人 1: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合伙人 2: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有限合伙人 3:安徽泽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常州珊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合伙人出资

  合伙企业采用分期出资的方式。为尽快完成本基金备案,本合伙企业成立并
开通募集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按照如下约定将合伙企业出资 320 万元
作为首期出资实缴至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普通合伙人常州珊瑚私募
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20 万元,有限合伙人安徽泽莱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出资 100 万元。本基金备案完成后,各合伙人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资通知确定的时间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后续出资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资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常州珊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合伙企业的唯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事务拥有全面的管理和控制权,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普通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期限及时足额缴付出资;2)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应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合伙企业投资活动总结等信息;4)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5)普通合伙人应忠诚、谨慎履行合伙事务;6)本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对合伙企业重大决策拥有建议和投票表决权;2)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但不得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3)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合伙企业收益的权利;4)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的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6)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7)本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返还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得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进行的活动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从事其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4)本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收益分配
1、分配原则: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同步分配”。
2、分配程序:来源于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资金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合伙人对该项目的累计实缴资本:按各合伙人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对该项目的累计实缴资本(包括基金实际承担的所有费用中该合伙人对应承担的部分),直至各合伙人均收回其对该项目的实缴资本。
2)支付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合伙人的门槛收益:按各合伙人对该项目的实缴出
资比例向其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对该项目的实缴资本年平均收益率实现 5%的门槛收益率(按照从每期全部实缴资本到账日期起算至分配时点为止)。
3)分配超额收益:对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20%归于普通合伙人;80%归于其它参与该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若某一项目退出后收回的财产不足以满足以上第(1)项分配需要的,差额部分应当在基金解散清算时,以出资该项目的合伙人从其它项目中分得的门槛收益和超额收益部分按本项目的实际比例弥补。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后 30 日内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实缴出资部分留存。
(五)管理费用

  合伙企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管理的对价,在基金存续期内,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基金存续期提前结束的,按照实际存续的期限计算管理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每年应支付的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2%。
(六)决策机制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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