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4-059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数量的调整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剩余未分配的 37.16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34人调整为31人,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7.75万股调整为450.59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79 人调整为 75 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 713.82 万股。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901,073,701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股份 30,557,000 股后的股
本总额 1,870,516,701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41 元(含税),现
金分红总额 76,691,184.74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9 日。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65-0.041≈3.61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经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65 元/股调整为 3.61 元/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3.65 元/股调整为 3.61 元/股。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董事夏欣才先生的近亲属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向夏欣才先生授予 22.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除上述情况之外,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华策影视本次调整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华策影视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华策影视尚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