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鉴于公司已完成经营松节油深加工业务的两家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青松
化工有限公司和龙晟(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协议转让事宜,未来公
司按既定战略发展规划,深挖化妆品等大消费业务产业价值,将主要资源向化妆
品、大消费业务方向聚焦,并不再经营松节油深加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将松节油深加工业务相关的经营范围表述删除,增加化妆品、大消费业务等经营
范围,并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内容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药用辅料[樟脑(合成)]、原料药[樟脑(合成)]、中药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化妆品批发;化
饮片(冰片)的生产;2-莰醇(冰片)、莰烯、双戊烯的 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生产;1,2-二 甲苯、1,3-二甲苯、 1,4-二 甲苯、氢氧化钠 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生物溶液[含量≥30%]、松节油、乙酸[含量>80%]、溶剂油[闭 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母婴用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杯闪点≤60℃]、莰烯、α-蒎烯、β-蒎烯、2-莰醇、双戊烯、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三乙胺、氯化苄、正磷酸、硼酸、三氟化硼、三氟化硼 开展经营活动)
乙酸络合物、甲基异丙基苯、甲醇(剧毒品除外)的批
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产品)、香
料及香料油的生产;医药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销售;非织造布、化妆品的制造及销
售;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建 阳市回瑶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
1 区,邮政编码:354200。 业园区,邮政编码:354200。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是: 围是:
药用辅料[樟脑(合成)]、原料药[樟脑(合成)]、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化妆品批发;
中药饮片(冰片)的生产;2-莰醇(冰片)、莰烯、 化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
双戊烯的生产;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 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
甲苯、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松节油、乙酸[含 销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母婴用品销售;产
量>80%]、溶剂油[闭杯闪点≤60℃]、莰烯、α- 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2 蒎烯、β-蒎烯、2-莰醇、双戊烯、三乙胺、氯化苄、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正磷酸、硼酸、三氟化硼、三氟化硼乙酸络合物、
甲基异丙基苯、甲醇(剧毒品除外)的批发;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产品)、香料及香
料油的生产;医药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销售;非织造布、化妆品的制造
及销售;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3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遵
守上述规定。
4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授予的其他职权。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会的运作。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