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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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3. 2022 年 4 月 2 日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期间,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部公
示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9 月
29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巨潮资讯网披
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4 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2,500 万份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为 15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确认激励对象名单合法有效、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7.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7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12,500,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已发表意见,确认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8. 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 元/份调整为 14.77 元/份。2023 年
6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调整完成。
9. 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白勇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75,0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667,534 份。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意见同意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75,000 份股票期权已
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10.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三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1,234,5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395,034 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1,234,500 份股票期权已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11.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6 人已不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体系内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
授的 2022 年股票期权合计 970,5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数量为 10,601,534 份。
12.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届满,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
权 12,299,966 份,到期未行权 150,034 份,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150,034 份进行注销。
13.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77 元/份调整为 14.10 元/份。
14.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可行权日期安排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15.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10 元/份调整为 13.90 元/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人民币(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
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二) 调整方法及本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