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17-102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
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
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草案中列明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及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以及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3.2017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17
年5月15日为授予日,授予222名激励对象1,000万份股票期权,并于同日在
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和激励对象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2016年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总股本239,477,5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89987元人民币现金,
该利润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完毕。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也于2017年6月29日完成授予登记。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拟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
整:
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适用以
下公式: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故经过本次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获授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由24.75元调整为24.691元。
三、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8名董事中的2名关联董事汪洋先生、
韦余红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由24.75元调整为24.691元。
五、 监事会意见
2017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监事
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即同意公司2017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75元调整为24.691元。
六、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以及调整的方法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