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23-030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 14:00 召开;其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 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9:15 – 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 1988 号 402 会议室
3.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川舟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
股份 359,455,01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44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
表股份 359,119,9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41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
份 335,03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58%。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828,338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1.47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493,302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1.44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35,036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0358%。
3.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柯凌峰律师、洪赵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9,199,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0%;反
对 255,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3,3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57%;反对 255,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4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李海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3 年 9 月 12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
《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2023-031)。
议案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9,119,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8%;反
对 335,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93,3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72%;反对 335,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2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3 年 8 月 25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26)和《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柯凌峰律师、洪赵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