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投资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
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目的:围绕公司战略,获取先进技术、突破重点市场、稳定上游
供应、提升产能规模、创造良好收益。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规性、战略协同、稳健性、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会议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六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第八条 公司指定的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九条 投资管理部门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依据决策权限报相应组织进行决策。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应当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十一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 实施、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审批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或其他指定的业务部门负责实
施。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
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或董事会报告,由经营管理团队、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
行验收评估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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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废除时亦同。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