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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8

汇川技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或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依法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
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
会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或股东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适用审议和披露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进行报告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照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合并计算。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
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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