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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9-01-25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77名激励对象授予1,838.7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15元/股。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曲建、赵争鸣、龚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