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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科技:关于海事系统15艘沿海30米级巡逻船建造项目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7


证券代码:300123        证券简称: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9-131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事系统 15 艘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项目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披露《关
于收到海事系统15艘沿海30米级巡逻船建造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
公司中标海事系统 15 艘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项目(01 包,5 艘),中标总金额为 88,000,000
元。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福建海事局签订了《上海海事局 3 艘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合同》(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建造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合同》(以下简称“福建海事局建造合同”),具体事项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1)《上海海事局建造合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的日期为合同的正式生效日期。

    (2)《福建海事局建造合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印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1)《上海海事局建造合同》:本合同三条船的最终交船期为合同签订并生效,且乙方收到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船体结构专业的退审图纸及退审意见并收到设计院满足连续开工书面通知后 15 个月。

    (2)《福建海事局建造合同》: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签订并生效,且乙方收到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本船满足开工条件的退审图纸和确认函后 15 个月。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合同所述的“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乙方所在地如果发生战争、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或者由于主要材料设备
供应厂商所在地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建造进度延期视为允许的延迟。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本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二、合同签署概况

    1、公司近期与上海海事局在上海签订了《上海海事局3艘沿海30米级巡逻船建造合同》,
合同标的为上海海事局 3 艘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280 万元。

    2、公司近期与福建海事局在福州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沿海 30 米级巡逻
船建造合同》,合同标的为福建海事局 2 艘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3520
万元。

    3、上述合同为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上海海事局

    (1)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原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1986 年 5
月 8 日成立)于 1999 年 6 月 18 日成立,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正厅级。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除本次签署的合同以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上市公司签署购销合同。

    (3)履约能力分析:上海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具备很强的履约能力。

    2、福建海事局

    (1)基本情况:福建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除本次签署的合同以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上市公司签署购销合同。

    (3)履约能力分析:福建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具备很强的履约能力。

    四、合同主要内容

    1、《上海海事局建造合同》

    (1)合同双方: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乙方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上海海事局 3 艘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

    (3)交接船时间和地点:本合同三条船的最终交船期为合同签订并生效,且乙方收到甲
方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船体结构专业的退审图纸及退审意见并收到设计院满足连续开工书面通知后 15 个月。交接船地点为上海海事码头。

    (4)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5280 万元。(注:本船的最终价格以甲方上级部门批复的总概
算为准。)

    (5)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的日期为合同的正式生效日期。

    (6)付款方式:根据进度分十期付款。

    (7)违约责任

    如发生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忠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无故擅自解除本合同。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擅自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此外,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需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费用。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或交付,则乙方应按费用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向
甲方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标准的,乙方应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检查费等)。

    交船延误,乙方应承担逾期违约的违约责任。

    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全部赔偿。

    2、《福建海事局建造合同》

    (1)合同双方: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乙方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福建海事局 2 艘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

    (3)交接船时间和地点: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签订并生效,且乙方收到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本船满足开工条件的退审图纸和确认函后 15 个月。交接船地点:福建泉州、漳州海事码头。

    (4)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3520 万元。

    (5)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印章后生效。

    (6)付款方式:根据进度分八期付款。

    (7)违约责任

    如发生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忠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无故擅自解除本合同。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擅自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此外,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需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费用及利息。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或交付,则乙方应按费用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向
甲方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标准的,乙方应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检查费等)。

    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全部赔偿。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两份合同总金额为 88,000,000 元整,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24%,
将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六、备查文件

    1、《上海海事局 3 艘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沿海 30 米级巡逻船建造合同》

    特此公告。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