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授予1,40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