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 规定,由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聊城市 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8015871H。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8015871H。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个月时间限制。本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证券。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达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办理相 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关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净资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万元;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万元;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程要求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规定第(一)
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规定第(五)项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