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9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普生物”)于2022 年5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 OA 办公系统上向全
员发布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取消其获授的 0.5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13 名调整为 212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3.7401 万股调整为 413.2401 万股。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本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当期及未来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的调整系依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