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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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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取消其获授的 0.5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13 名调整为 212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3.7401 万股调整为 413.2401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李睿女士之外的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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