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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5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4月18日以董事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4月25日发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14:00点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15:00至2019年5月14日
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404,493,463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所持股份193,979,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95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所持股份193,979,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95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过往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3,979,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