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117 深市 嘉寓股份


首页 公告 嘉寓股份: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嘉寓股份: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09

嘉寓股份: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0 年 9 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
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 1,408 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23.10
亿元。其中,撤诉案件 124 件,撤诉金额共计约 29,839.81 万元;已决诉讼案件 984
件,金额共计约 118,746.01 万元(其中 128 件已执行完毕或已胜诉,金额共计约11,958.03 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案件 300 件,金额共计约 82,396.81 万元。

  2020 年 9 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 211 件,涉
诉金额约为 4.43 亿元。其中,已决诉讼案件 143 件,金额共计约 22,919.56 万元(其
中 25 件已执行完毕,金额共计 6,293.27 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68 件,金额共计约21,412.23 万元。

  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案件。鉴于仍有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 1,541.8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2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6,640.7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9.34%。

  累计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单项重大诉讼案件情况说明

    1. (2023)苏 0211 诉前调 7765 号案件

  (1) 原告: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2) 被告:无锡市鼎宸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 案号:(2023)苏 0211 诉前调 7765 号

  (4) 案件涉诉金额:13,939,987.71 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该案第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苏 0211 民初 34 号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2018 年 1 月 2 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经过多次开庭后,于 2021 年
1 月 7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支付工程款 6,399,382.27 元及资金占用费。

  2022 年 11 月 7 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提供执行立案申请书,审
查结果:审查不能通过原因,要求我司提供判决书原件或盖章版复印件。

  2023 年 6 月 5 日,收到被告管理人,邮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资料。
原告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向被告管理人邮寄债权申报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情
况如下:2012 年 10 月 18 日,被告与原告就无锡国际金融大厦(B-3-3)幕墙设计及
施工工程签订了《无锡国际金融大厦(B-3-3)幕墙设计及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无锡市滨湖区,合同总价款 24,723,395.57 元;2013 年8 月 26 日,鼎宸公司与嘉寓公司就《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原告先行垫资发生融资成本、财务费用、各项税金签订了《备忘录》;同日,原告与第三人为确保被告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备忘录》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就该案第三
人愿意向原告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向原告在《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确认造价审计单位、项目专用章授权范围及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2013 年 8 月 29 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原告上报 201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施工进度工程款进行审定,申报价格 1,828 万元,审定价格 1,583 万元。

年 8 月 31 日施工进度工程款进行审定,申报价格 294.6 万元,审定价格 271 万元。
2013 年 11 月 8 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嘉寓公司上报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施工进度工程款进行审定,申报价格 372 万元,审定价格 156 万
元。2013 年 12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嘉寓公司上报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施工进度工程款进行审定,申报价格 240 万元,审定价格
216 万元。2013 年 11 月 19 日,鼎宸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原告签证
资料进行初审,上报价格 3,588,477 元,审定价格 2,798,623.49 元。2013 年 12 月 11
日,鼎宸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原告上报吊篮及活动脚手架产生的费用进行审定,申报价格 666,000 元,审定价格 297,800 元。

  截止至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8,957,041.22 元。以上被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支行,审计工程款合计:25,356,423.49 元减去 18,957,041.22 元等于6,399,382.27 元(剩余工程款)。被告及第三人已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6,399,382.27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6 日止按照年息 12%
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为 7,540,605.44 元)以上合计为 13,939,987.71 元。

  虽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已在 2021 年 1 月 7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在中国
法院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告,具有权威法律效力,后续时隔两年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
下发民事判决书内容不一致,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是已经生效的案件,补发民事判决书不应该对公布判决进行修改或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内容。该补发民事判决书故意违反关于审限法律规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告公司应该根据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告民事判决书进行依法确认相关破产债权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向被告管理人申报了其债权,但被告公司却未能妥善地对原告公司的债权进行确认。被告公司未能尽到全面确认债权的义务,导致原告公司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原告公司有权提出此次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6) 原告诉讼请求:①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优先债权 13,939,987.71 元;②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 (2023)京 0116 民初 4740 号案件

  (1) 原告:陈永生


  (2) 被告:被告一: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被告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3) 案号:(2023)京 0116 民初 4740 号

  (4) 案件涉诉金额:14,953,244.19 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北京电影学院怀柔新校区一期工程二标段项且外幕墙工程》,就被告二的北京电影学院怀柔新校区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外幕墙工程的项目,达成施工合同关系,然后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将项目内部承包给原告,现原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约定的权利义务,确保上述项目顺利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2 年 9 月,被告一向被告二提交了结算手续,根据被告一提交《竣工结算书》,最终结算金额为 45,523,244.19 元,目前该项目被告二已经向被告一支付了 30,570,000 元,仍有 14,953,244.19 元未支付。该项目所有的材料付款、劳务付款、设施设备付款均是原告支付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通过诉讼解决。

  (6) 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14,953,244.19 元及利
息(以欠款金额 14,953,244.19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2 月 20 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②判令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 (2023)苏 0413 民初 7792 号案件

  (1)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3) 案号:(2023)苏 0413 民初 7792 号

  (4) 案件涉诉金额:49,931,745.27 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21 年 8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最高额
借款(信用)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在约定的期间内向被告发放最高额度为人民壹亿贰仟伍佰拾玖万圆整的借款(信用),并以金坛区华城路 1588
号的物业作为抵押。原告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向被告发放借款 39,000,000 元、
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向被告发放借款 10,000,000 元,又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进行
了展期。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未履行抵押责任,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6) 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7,900,000 元及利息
881,745.27 元(以实际偿还之日计算为准);②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150,000 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上暂合计:49,931,745.27 元。③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位于华城路 1588 号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债务;④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等。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
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