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及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问题,拟与控股股东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集团”)签订借款协议,借用流动资金 5 亿元,在 12 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2、嘉寓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嘉寓集团持有 38.47%
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4、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高菲女士、张国峰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 1 号 1 幢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及办公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 1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高菲
注册资本:65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292XN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生态、生物环保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咨询;企业咨询;市场调研。(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田家玉(直接持股 90%)。
2.历史沿革:嘉寓集团的前身为北京嘉寓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 月,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田家玉持股 90%,黄苹持股 10%,已由北
京恒诚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恒诚永信字(2009)第 028 号验资报告;2013 年 1月,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田家玉持股 90%,黄苹持股 10%,已由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13)
华会验字第 018 号验资报告;2013 年 10 月 15 日完成了公司名称变更,由北京
嘉寓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 年 7
月 6 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2022 年 1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由
田家玉变更为张国峰,2022 年 4 月 12 日变更注册资本为 6500 万元,2022 年 8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由张国峰变更为高菲。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嘉寓集团总资产 975,957 万元,净资产 204,131
万元。2022 年 1-12 月,嘉寓集团营业收入 125,704 万元,净利润-1,401 万元(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3.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嘉寓集团持有公司 275,761,606 股股票,占公司
总股本的 38.4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嘉寓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5.经查询,嘉寓集团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具体如下:
序 失信被 执行依据文 执行法院 发布日 具体行为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的
号 执行人 书号 期 履行情况
1 (2022)浙0281余姚市人民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支付申请执行标的642172.57元等 未履行
民初4670号 法院 3-15 度
2 (2022)浙0282慈溪市人民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2022)浙0282民初734号 未履行
民初734号 法院 3-03 度
3 (2022)浙0282慈溪市人民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2022)浙0282民初6306号 未履行
民初6306号 法院 2-13 度
(2022)京0113北京市顺义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判决如下:被告嘉寓集团支付原告北京仁
4 民初15717号区人民法院2-27 度 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5万元及 未履行
利息
(2022)京0113北京市顺义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判决如下:嘉寓集团、四川嘉寓连带支付
5 民初2964号 区人民法院2-22 度 原告济南乐福商贸有限公司1000 000元 未履行
及利息
6 (2022)京0113北京市顺义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被告嘉寓集团支付原告北京鼎泰恒装饰 未履行
嘉寓新 民初309号 区人民法院2-22 度 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分为五期付清
新投资 有履行能力而拒
7 (集 (2022)川0682什邡市人民2022-1 不履行生效法律 支付款项 未履行
团)有 民初547号 法院 2-22 文书确定义务
限公司 判决:被告嘉寓集团、被告四川嘉寓连带
8 (2022)京0113北京市顺义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给付原告山西忆沁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 未履行
民初9455号 区人民法院2-22 度 业承兑汇票金额965022.74元并支付利息
(2022)京0113北京市顺义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判决:被告四川嘉寓、嘉寓集团支付原告
9 民初559号 区人民法院3-15 度 文安县天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689 未履行
309.05元及利息
被告四川嘉寓、被告嘉寓集团、被告天桥
10 (2022)鲁0105济南市天桥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 未履行
民初3248号 区人民法院1-13 度 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南闽荣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汇票金额506875.47元及利息
(2022)京0113北京市顺义2022-0 有履行能力而拒
11 民初837号 区人民法院8-11 不履行生效法律 未履行 未履行
文书确定义务
(2022)豫0481舞钢市人民2022-1 有履行能力而拒
12 民初184号 法院 0-27 不履行生效法律 依法执行 未履行
文书确定义务
嘉寓集团为依法存续且目前经营正常。本公司与其一直保持正常业务往来,
由此构成的关联交易、借款按照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执行,上述嘉寓集团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会对该关联借款产生影响。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及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问题,拟向控股股东嘉寓集团借用流动资金 5 亿元,在 12 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借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借款的利率为参考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 50%,并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称“甲方”)
贷款方: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鉴于:
甲方光伏电站 EPC 业务扩张较快,为了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及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问题,特签署本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1、金额:人民币拾亿元整;
2、期限:在 12 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
3、利息:以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第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7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后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金,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期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按所逾期限加收 20%利息。
2、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
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用流动资金,能帮助补充公司经营资金,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保证日常经营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节约了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39,451.59 万元(不含本次交易)。
八、董事会意见
嘉寓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临时周转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促进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支付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50%,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认为《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