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2-125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0 年 9 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涉及的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 1,069 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14.51 亿元。其中,
撤诉案件 82 件,撤诉金额共计约 15,811.59 万元;已决诉讼案件 549 件,金额共计
约 75,096.52 万元(其中 85 件已执行完毕或已胜诉,金额共计约 8,283.72 万元);
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案件 438 件,金额共计约 54,148.45 万元。
2020 年 9 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 94 件,涉
诉金额约为 2.98 亿元。其中,已决诉讼案件 52 件,金额共计约 10,982.15 万元(其
中 19 件已执行完毕,金额共计 4,500.09 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42 件,金额共计约18,816.74 万元。
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鉴于仍有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4,399.6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 1,639.8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4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 2,759.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60%。
累计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单项重大诉讼案件情况说明
1. (2022)晋 02 执异 197、198、199、200 号执行异议案
(1) 异议申请人:常宏;
(2) 执行人:嘉寓股份;
(3) 被执行人:大同华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北星公司);
(4) 案号:(2022)晋 02 执异 197、198、199、200 号;
(5) 案件涉诉金额:共计 23,145,440 元;
(6) 异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2017 年 12 月 9 日,申请人作为认购人与出
卖人华北星公司签订《(华北.星城)认购书》,约定认购人认购出卖人开发建设的
“华北.星城”三期 27 号楼 139 号、142 号、148 号、149 号商铺(房款总价分别为
8,133,480 元、6,405,260 元、4,066,800 元、4,539,900 元),签订后,申请人于 2017、
2018 年先后支付,华北星公司亦于收款当日出具了收据。至此,申请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华北星公司于 2017 年、2018 年先后向申请人交付了房屋,申请人占有至今。申请人购买上述房屋后,多次要求华北星配合办理网签手续,但华北星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近日,申请人才知晓名下房屋被法院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华北星公司已于法院查封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该房屋长 5 年有余,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之所以未办理网签手续系因华北星公司一直推脱不配合所致。法院的查封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提出申请。
(7) 异议申请人具体请求事项:嘉寓股份与被执行人华北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
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作出(2019)晋 02 执保
284 号查封裁定,裁定将位于南郊区御河东路东侧华北星城三期 27 号楼 139 号、
142 号、148 号、149 号商铺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常宏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所购买的位于南郊区御河东路东侧华北星城三期 27 号楼 139 号、142 号、148 号、149 号商铺房产的司法查封,并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2. (2022)京 0105 民初 54299 号
(1) 原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2) 被告:浙江自贸区周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郭音龙(被告二);
(3) 案号:(2022)京 0105 民初 54299 号;
(4) 案件涉诉金额:13,642,377.02 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18 年 4 月,原告准备在盛京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办理结构性存款的业务。被告二郭音龙主动与原告联系,提出他可以设计方案,确保此次业务的成功,他找来了被告一浙江周汉公司,以其名义办理存款业务。但是,2019 年 4 月底的时候,原告发现网银无法登录,第一时间联系银行,银行告知四川嘉寓被告一及被告二已经登报挂失原告预留人名章并作废了网银。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双方的约定,意图非法占有该利息及孳息,现在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完成当时的约定,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于是提起诉讼。
(6) 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 10,414,666.67 元及其产生的孳
息(以 10,414,666.6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0.38%从 2019 年 5 月 8 日起算至付清
之日止);②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暂计 727,710.35 元(以 10,414,666.67 元为
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起诉
之日,直至付清时止)③判令被告二退还收取的 250 万元费用及资金占用费(以 250
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起诉之日,直至付清时止)。④上述暂计:13,642,377.02 元。⑤本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7) 诉讼进展:法院驳回四川嘉寓的诉讼请求,准备二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全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序号 涉诉时间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金额 案号 管辖法院 诉讼(仲裁)进展
1 2022.06.17 四川嘉寓 浙江自贸区周汉国际贸易 服务合同纠 13,642,377.02 (2022)京 0105 民 北京市朝阳区 等待二审开庭
有限公司、郭音龙 纷 初 54299 号 人民法院
2 2022.12.19 天津仲兴玻璃科 嘉寓门窗科技(北京)有 买卖合同纠 342,207.00 2022 年顺预民字 北京市顺义区 收到诉状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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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12.22 常州卓润玻璃制 四川嘉寓 票据纠纷 239,901.81 (2021)粤 0112 广东省广州市 2023.1.10 下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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炽盛能源科技 徐州嘉寓光能科技、马鞍 技术咨询合 (2022)内 0924
4 2022.12.26 (上海)有限公 山嘉寓、驾驭门窗宁夏 同纠纷 3,870,841.00 民初 1487 号 兴和县 2022.12.27 上午开庭
司
哈尔滨市腾业房地产开发 (2022)黑 0110 哈尔滨市香坊 收到判决,十日内支付
5 2022.12.26 江西嘉寓 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 票据纠纷 1,500,000.00 民初 18817 号 区 江西嘉寓 150 万元及利
哈尔滨有限公司 息
(2019)晋 02 执
保 248 号 收到应诉通知书,案外
6 2022.12.28 常宏 北京嘉寓 执行异议 23,145,440.00 (2022)晋 02 执 山西省大同市 人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