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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04/15)

公告日期:2020-04-15

坚瑞沃能: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04/15)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20-053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与管理人及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中兴”)于 2019 年12 月 10 日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投资人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管理人支
付重整投资款共 7.1 亿元,截至目前,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投资人尚余 3.55 亿元重整投资款未支付。因剩余 3.55 亿元重整投资款是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恢复生产,若根据公司、管理人与常德中兴就重整投资事项签署《补充协议三》的约定,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投资人在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仍不能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将会对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会计师对公司 2019年年报的审计意见,也影响到可能触发公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如果重整投资人未能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且后
续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无法完成支付,则坚瑞沃能将面临重整计划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若坚瑞沃能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坚瑞沃能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坚瑞沃能破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快报》,2019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81,349,838.85 元,2019 年末净资产为565,281,393.89 元,上述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
前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基于自身专业判断测算的结果,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鉴于企业破产重整事项的复杂性,可能结果存在和审计机构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到年报披露日期间,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未达预期,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消除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年第 2 期]“问题 4”的相关解答,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破产重整收益的确认,从而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均为
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十三章相关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若最终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9 年末净资产与上述业绩快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经审计的 2019 年净利润或 2019 年末净资产为负,那么公司股票依然面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4、截止目前,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中仅货币资金事项的影响已消除,其余如涉及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收入和成本、涉及业绩补偿、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涉及或有事项等事项仍在努力消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规定,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存在 2018 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5、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1,476,488.12
元,根据公司年审会计师对涉及主要事项的审计意见,若未来公司 2018 年度确定为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6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最终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6、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2019 年 12 月 27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
作出陕 01 破 33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坚瑞沃能重整程序,公司进入
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均已经到账,
相应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及抵债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
出。

  重整计划虽已获得法院批准但如果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因此,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7、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8、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转送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2019)鲁01执9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泰证券与李瑶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15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中泰证券对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享有质权,并对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李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泰证券申请,济南中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济南中院认为,中泰证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1,1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过户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按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日的收盘价直接抵债;二、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进行冻结,待限售股办
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由法院监督处置。对于上述裁决公司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济南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李瑶拥有的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的执行,撤销对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的扣划;近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对于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案外人坚瑞沃能的异议。因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瑶被划转到中泰证券账户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1,100万股所有权人已变更为中泰证券,中泰证券对该等股票享有股东权利。

  上述事项将导致《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关于注销李瑶所持股票事项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及时对上述股票实施注销,相关方案的执行需要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调整。

    一、可能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原因

  1、因剩余 3.55 亿元重整投资款是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恢复生产,若常德中
兴及其指定的投资人在延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仍不能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
将会对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会计师对公司 2019 年年报的审计意见,也影响到可能触发公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如果重整投资人未能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且后
续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无法完成支付,则坚瑞沃能将面临重整计划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若坚瑞沃能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坚瑞沃能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坚瑞沃能破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
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快报》,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281,349,838.85 元,2019 年末净资产为 565,281,393.89 元,上述
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基于自身专业判断测算的结果,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鉴于企业破产重整事项的复杂性,可能结果存在和审计机构判断不一致的情
况。同时,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到年报披露日期间,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未达预期,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消除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年第 2 期]“问题 4”的相关解答,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破产重整收益的确认,从而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均为
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十三章相关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若最终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9 年末净资产与上述业绩快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经审计的 2019 年净利润或 2019 年末净资产为负,那么公司股票依然面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4、截止目前,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中仅货币资金事项的影响已消除,其余如涉及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收入和成本、涉及业绩补偿、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涉及或有事项等事项仍在努力消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规定,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存在 2018 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5、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1,476,488.12
元,根据公司年审会计师对涉及主要事项的审计意见,若未来公司 2018 年度确定为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6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最终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6、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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