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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保力: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ST保力: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ST保力    公告编号:2024-052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2.1 条的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已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2.1 条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
司股票自公告之日起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 2024 年 5 月 17 日(周五)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2.5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第十章 退市”之“第六节 听证与复核”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
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7.1 条的规定,
若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第十章 退市”之“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7.10 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7.11 条的规定,
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2.3 条的相关规
定,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
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4 月 29 日、4
月 30 日、5 月 6 日、5 月 7 日、5 月 8 日、5 月 9 日、5 月 10 日、5 月 13 日、5 月 14 日、
5 月 15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号)、《关
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号)。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十二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3.1 条第(一)
项规定,若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已披露的 2023 年度报告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321041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显示,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触及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适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已披
露的 2023 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值。同时,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报
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触及上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已同时触及上述 1、2 中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公司股票简称已于4 月 29 日被冠以“*ST”字样,股票简称已由“保力新”变更为“*ST 保力”。

  3、鉴于目前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仅向公司履行了 8,200 万元的现金补偿义务,与《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中规定应履行的业绩补偿金额仍有很大差距。同时,因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 元,已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结合常德新中喆之前提供的资产明细,其所持有的主要资产账面价值已无法覆盖其剩余应履行的业绩补偿金额,公司已采取司法救济措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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