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116 深市 保力新


首页 公告 坚瑞沃能: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02/11)

坚瑞沃能: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02/11)

公告日期:2020-02-11

坚瑞沃能: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02/11)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20-026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
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预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 28,135.00 万元至 28,635.00 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因此,若最终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经审计的 2019 年净利润为负,那么公司股票依然面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2、截止目前,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中仅货币资
金事项的影响已消除,其余如涉及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收入和成本、涉及业绩补偿、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涉及或有事项等事项仍在努力消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规定,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存在 2018 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3、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1,476,488.12
元,根据上述会计师对涉及主要事项的审计意见,若未来公司 2018 年度确定为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3.1.6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最终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4、公司目前预计 2019 年末净资产为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相关规定,公司出现“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因此,若最终经审计后的 2019 年末净资产与本次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经审计的 2019 年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亦面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5、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2019 年 12 月 27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
作出陕 01 破 33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坚瑞沃能重整程序,公司进入
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均已经到账,
相应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及抵债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
出。

    重整计划虽已获得法院批准但如果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因此,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6、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7、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转送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2019)鲁01执9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泰证券与李瑶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15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中泰证券对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享有质权,并对处置
该财产所得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李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泰证券申请,济南中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济南中院认为,中泰证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1,1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过户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按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日的收盘价直接抵债;二、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进行冻结,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由法院监督处置。因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瑶被划转到中泰证券账户的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1,100万股所有权人已变更为中泰证券,中泰证券对该等股票享有股东权利。

    上述事项将导致《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关于注销李瑶所持股票事项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及时对上述股票实施注销,相关方案的执行需要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调整。

    一、可能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原因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
利 28,135.00 万元至 28,635.00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负,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规定,最近三
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因此,若最终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经审计的 2019 年净利润为负,那么公司股票依然面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2、截止目前,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中仅货币资
金事项的影响已消除,其余如涉及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收入和成本、涉及业绩补偿、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涉及或有事项等事项仍在努力消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规定,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存在 2018 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3、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1,476,488.12
元,根据上述会计师对涉及主要事项的审计意见,若未来公司 2018 年度确定为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6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最终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4、公司目前预计 2019 年末净资产为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相关规定,公司出现“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因此,若最终经审计后的 2019 年末净资产与本次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经审计的 2019 年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亦面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5、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2019 年 12 月 27 日,西安中院作出陕 01 破 33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
定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终止坚瑞沃能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均已经到账,相应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及抵债债权转让通知
已经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出。

    重整计划虽已获得法院批准但如果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因此,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6、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


  1、依法执行重整计划

  2019 年 12 月 27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
作出陕 01 破 33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坚瑞沃能重整程序(详见管理
人 本 日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坚瑞沃能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通过实施破产重组可以使公司获得重整收益,将会对 2019 年净利润以及净资产产生积极影响。

  后续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2、依法引进战略投资者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经过多轮协商和洽谈,2019 年 12 月 10 日,坚瑞沃能、
管理人与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中兴”)签署《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确定常德中兴为坚瑞沃能本次重整的重整投资人:

  (1)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将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坚瑞沃能重整,协助坚瑞沃能完成重整目标。

  (2)由重整投资人通过坚瑞沃能出资人权益调整程序有条件受让坚瑞沃能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 17.34 亿股,并收购坚瑞沃能 6.1 亿元债权类资产,共向坚瑞沃能提供 7.1 亿元资金。

  (3)本次重整投资按照以下路径执行:

  1)本协议生效后次日,常德中兴向管理人支付 0.4 亿元重整投资保证金。
  2)常德中兴制作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建议稿》,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协议内容以及常德中兴提交的《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建议稿》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在通报常德中兴、坚瑞沃能认可后向西安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3)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出资
人组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