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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瑞沃能: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01/14)

公告日期:2020-01-14

坚瑞沃能: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2020/01/14)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20-013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24,895,211.55 元,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1,476,488.12 元。同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涉及主要事项为货币资金事项、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收入和成本、涉
及业绩补偿、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涉及或有事项等事项。2019 年 7 月 20 日,利
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中“涉及货币资金的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利安达专字【2019】第 2198 号)。

    若上述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无法消除,公司
可能会出现 201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条规定,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存在 2018 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2、根据上述公司 2018 年的财务数据以及会计师对涉及主要事项的审计意
见,若未来公司 2018 年度确定为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6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最
终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419,339,030.53
元,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7,023,851.90 元。公司 2017年度、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负,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规定,最近三
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作出陕01 破 33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已正式进入沃特玛现场开展破产清算的相关工作,已完成对沃特玛公章、印鉴、证照及工商底档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沃特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沃特玛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因沃特玛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西安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经公司财务初步测算,沃特玛出表以及公司通过实施破产重组而获得的重整收益将会对 2019 年度的净利润及期末净资产转正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 2019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在这之前,公司股票依然面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4、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5、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6、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
证券”)转送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2019)鲁 01 执 90 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泰证券与李瑶股权回购纠纷一案,
济南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 1551 号裁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中泰证券对李瑶出质的 4400 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享有质权,并对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李瑶未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泰证券申请,济南中院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立案执行。济
南中院认为,中泰证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 4400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 11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过户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按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日的收盘价直接抵债;二、将被执行人李瑶出质的 4400 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 33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中泰证券股票账户,并进行冻结,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由法院监督处置。因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瑶被划转到中泰证券账户的 4400 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中的1100 万股所有权人已变更为中泰证券,中泰证券对该等股票享有股东权利。

    上述事项将导致《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关于注销李瑶所持股票事项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及时对上述股票实施注销,相关方案的执行需要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调整。

    一、可能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原因

    1、截止目前,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中仅货币资
金事项的影响已消除,其余如涉及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收入和成本、涉及业绩补偿、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涉及或有事项等事项仍未消除。
    若上述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无法消除,公司
可能会出现 201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条规定,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存在 2018 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2、根据上述公司 2018 年的财务数据以及会计师对涉及主要事项的审计意
见,若未来公司 2018 年度确定为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6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最
终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
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同时,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净资
产为-2,419,339,030.53 元。公司同样存在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3、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419,339,030.53
元,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7,023,851.90 元。公司 2017年度、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负,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规定,最近三
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作出陕01 破 33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已正式进入沃特玛现场开展破产清算的相关工作,已完成对沃特玛公章、印鉴、证照
及工商底档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沃特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沃特玛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因沃特玛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西安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经公司财务初步测算,沃特玛出表以及公司通过实施破产重组而获得的重整收益将会对 2019 年度的净利润及期末净资产转正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 2019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在这之前,公司股票依然面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4、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5、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

  1、依法执行重整计划

  2019 年 12 月 27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
作出陕 01 破 33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坚瑞沃能重整程序(详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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