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169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暨股票存在暂停上市及终
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或“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下达的
(2019)陕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陕01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达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坚瑞沃能管理人;
2、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2条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9月30日继续进行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终止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度限制仍为10%;
3、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4、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
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月 29日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24,895,211.55 元,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1,476,488.12元。同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涉及主要事项为为货币资金事项、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收入和成本、涉及业绩补偿、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涉及或有事项等事项。2019年 7月 20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中“涉及货币资金的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利安达专字【2019】第 2198号)。
截止目前,公司 2018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中仅货币资金
事项的影响已消除,其余如涉及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收入和成本、涉及业绩补偿、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涉及或有事项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上述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影响。
若上述 2018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迟迟无法消除,
公司可能会出现 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13.1.1 条规定,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存在 2018年、2019 年连续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6、根据上述公司 2018 年的财务数据以及会计师对涉及主要事项的审计意
见,若未来公司 2018 年度确定为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3.1.6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最终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
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同时,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截止 2019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
为-1,615,485,400.79 元。公司同样存在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均为负,同时,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截止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28,770,402.55元,若公司2019年审计净利润为均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1条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存在2017年、2018年、2019年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相关债权人催款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7),公告了债权人凯瑞达公司申请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相关事宜。2019年9月30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破申1号)及《决定书》((2019)陕01破申1号之一),裁定受理债权人凯瑞达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坚瑞沃能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号CLASS国际公馆1幢1单元11504室
申请事由:凯瑞达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安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9月30日,西安中院作出(2019)陕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凯瑞达公司对坚瑞沃能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凯瑞达公司以被申请人坚瑞沃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楚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坚瑞沃能进行重整。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鑫达公司”)与申请人凯瑞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安鑫达公司所持有的由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530.75万元票据追索权及附属权利转让至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及相关票据,申请人凯瑞达公司享有对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的付款请求权。2018年11月1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13民初193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向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支付30.75万元,2019年5月20日前付清剩余350万元。若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任何一次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则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有权就全部530.75万元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应以实际未支付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9日起向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凯瑞达公司向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提示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但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人凯瑞达公司以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坚瑞沃能公司破产重整。
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对申请人凯瑞达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并认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意破产重整。
另查明,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郭鸿宝,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0701房,总股本为243,252.46万股。坚瑞沃能公司经营范围为: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化工产品(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纳米材料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消防工程系统、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器材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维护、保养;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IG541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装置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消防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股票(股票代码:300116,股票简称:坚瑞沃能)于2010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根据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公开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9年3月31日,坚瑞沃能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31.86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16.03亿元,
净资产为15.83亿元。但除账面负债外,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还为包括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金额约45.93亿元;另有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负债3.23亿元。在沃特玛公司等相关关联公司已无力偿付债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负债将增加至65.19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204.61%。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对于申请人凯瑞达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及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并认可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现状,同意破产重整。申请人凯瑞达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案件受理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受到西安中院(2019)陕 01 破申 1 号之一《决定
书》,西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坚瑞沃能管理人。
《决定书》要求公司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3、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