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24-61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盈精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826,086股,发行价格每股9.2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359,999,991.2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16,745,496.24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343,254,494.96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15号),截至2024年5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验资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常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宜宾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临港长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海支行、交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建设银行前海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6月2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
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投项目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 招商银行深圳福永 755915326****** 12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术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 浦发银行深圳福华 79120078801000****** 11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术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广东长盈精密技术 工商银行深圳福永 4000022729202****** 200,000,000.00 智能可穿戴设备AR/VR 零组
有限公司 支行 件项目
广东长盈精密技术 建设银行深圳蛇口 44250100000400****** 200,000,000.00 智能可穿戴设备AR/VR 零组
有限公司 支行 件项目
宜宾长盈精密技术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86041110000****** 100,000,000.00 宜宾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
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福海支行 电池零组件项目
宜宾长盈精密技术 交通银行深圳宝安 443066089013008***** 350,000,000.00 宜宾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
有限公司 支行 * 电池零组件项目
常州长盈精密技术 中信银行深圳皇岗 8110301012100****** 100,000,000.00 常州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
有限公司 支行 电池零组件项目
常州长盈精密技术 中国银行深圳西丽 753678****** 163,254,494.96 常州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
有限公司 支行 电池零组件项目
上海临港长盈新能 交通银行深圳宝安 宜宾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
443066089013008***** 713,254,494.96 池零组件项目&常州长盈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 支行 * 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1”)
甲方2:常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宜宾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长盈
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临港长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2”,与“甲
方1”,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福永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
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倩、詹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_5,000_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