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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15 深市 长盈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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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预案

公告日期:2015-08-26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5-9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拟定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预案》,该预案已经201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由于近期股票市场非理性波动,为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公司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回购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议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本次会议召开前120天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即不超过人民币35.82元/股(含35.82元/股)。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公司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
期间股份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82元/股(含35.82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279万股,占本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0.4984%。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2016年06月30日,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股份回购金额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35.82元/股进行测算,股份回购数量约为27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984%,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482,349.6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08,218.59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56,890.78万元。假设此次回购资金1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2.07%,约占公司净资产的3.24%。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1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按照股份回购金额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35.82元/股进行测算,股份回购数量约为27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984%,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因此,回购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公司副总经理刘明生先生于2015年5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107,440股。
    公司副总经理任项生先生于2015年6月2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130,000股。
    公司2015年6月29日发布《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开始行权的提示性公告》。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财务总监朱守力先生于2015年7月2日自主行权64,800份股票期权,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相应增加64,800股;公司副总经理钟发志先生于2015年7月2日自主行权71,280份股票期权,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相应增加71,280股。
    上述股票买卖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不涉及内幕交易。除此之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在人民币1亿元额度内推出A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公司在人民币1亿元额度内回购公司A股股票,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巩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如果回购预案未能获得审议通过,以及回购期内股价不在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