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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测:公司章程(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5-01-07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876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000745016111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
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VIC CHENGDU AIRCRAFT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


    邮政编码:72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076.049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
规定,接受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的监督管理, 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等国家有
权部门的规定,公司接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航空军工装备业务(涉军业务)的指导、管理,遵循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
公司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
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努力建设治理完备、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宗旨:航空为本、市场导向、体系
发展、开放融合,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强化核心能力,努力成为技术领先、管理卓越的世界创新型航空产业集团,以高质量的业绩回报股东。

    第十八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衡器制造;衡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其他通用仪器制造;航空运输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轴承制造;轴承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面值股票,每股面
值一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076.0499 万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国家用于航空产品技改的拨款资金形成的资产的权益
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单位独享。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本数    出资

        发起人名称                              出资时间
                              (股)    方式

                                        非货币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0,950,000        2002.12.25
                                          资产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810,000  货币  2002.12.25

 厦 门 达 尔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1,070,000  货币  2002.12.25

 北京万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20,000  货币  2002.12.25

 北京杰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450,000  货币  2002.12.25

            合计            60,000,000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