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8,574.788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8,580.4819 万元。
新增:
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8,574.7886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8,580.4819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
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
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办理。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5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司股份。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删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7 ...... ......
(十九) 审议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十九)审议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
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8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新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